养生资讯 · 2026-06-24 18:43:45

【情势变更疫情,新冠疫情下情势变更的适用】

南城
发布于 2026-06-24 18:43:45 0 评论 19 阅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既可能属于不可抗力,也可能属于情势变更 ,具体取决于疫情或防控措施对合同造成的具体影响。若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部分履行或迟延履行等,影响合同履行本身,则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定义: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贰〗、地方高院的实践探索:浙江高院 、广东高院在疫情相关案件中明确 ,若疫情导致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适用情势变更。这与《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 、执行工作的通知》精神一致,突破了“情势变更非由不可抗力引起 ”的限制。

〖叁〗、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引发的工期延误及费用损失责任需根据因果关系和合同条款综合判定,通常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

以案说法-如何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结合比较高院指导意见)

〖壹〗、总结: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需以“可预见性”为核心,结合风险性质 、后果严重性及合同条款综合判断 。商业风险是市场经济的常态 ,当事人应通过合同设计分散风险;情势变更则是法律对极端情况的干预,旨在维护实质公平。

〖贰〗、性质差异情势变更属于合同成立的基础环境发生异常变动,所造成的风险为意外风险。例如 ,在矿业权与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政策调整虽对合作项目有影响,但并非唯一原因 ,且政策出台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未使合同基础发生根本性动摇,故不构成情势变更 。

〖叁〗、若当事人应预见而未预见 ,或变化属于正常商业风险 ,则不构成情势变更。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标准可预见性差异 情势变更:变化具有异常性,超出合理预期范围。例如,政府突然取消行业资质审批(如本案中住建部2021年通知) 。商业风险:属于市场交易固有风险 ,当事人可预见并应承担。

〖肆〗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可预见性情势变更:客观情势发生变更不具有可预见性。

〖伍〗、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定义与性质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形 。情势变更属于合同订立基础的异常变动 ,在性质上属于意外的风险。

《民法典》“情势变更 ”制度的误解与真相

〖壹〗 、《民法典》中“情势变更 ”制度的误解与真相如下:误解一:情势变更等同于不可抗力。 真相: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在法律上存在明显区别 。不可抗力通常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等,而情势变更特指合同成立后 ,因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情况。

〖贰〗、009年,比较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原则,为实践中的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民法典》的出台 ,情势变更制度在立法层面得到了正式确立,为合同关系的调整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基础 。

疫情下如何正确适用“不可抗力 ”和“情势变更”制度?

优先协商:情势变更下,先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如调整费用 、分期履行) ,协商不成再启动诉讼 。区分商业风险:市场波动、经营不善等属于商业风险 ,不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总结:疫情下,若合同因疫情完全无法履行,适用不可抗力免责;若可履行但显失公平 ,适用情势变更调整。正确适用需结合法律要件、履行障碍程度及程序要求,避免混淆 。

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只需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便可以免除责任。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全国人民法院:关于“情势变更 ”纠纷的8则裁判要旨

法院应从疫情防控措施对不同合同履行的差异性影响 、影响程度 、履行后果等方面审查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若构成 ,在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介入调整合同关系,具体考量市场变化程度、当事人预期利益、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公平合理分配合同风险。

全国人民法院关于承包经营纠纷的裁判要旨汇总如下:0在路某坡诉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路某成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中,裁判要旨指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换承包地种植 ,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未履行报备义务及变更手续,仅构成互换种植,未转移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全国人民法院关于不可抗力纠纷的22则裁判要旨中部分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如下:航空运输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的适用规则诉讼对象选取与承运人告知义务航空旅客运输中 ,旅客可对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单独或同时提起诉讼 ,法院依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追加被告 。

裁判要旨:交易习惯是指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往来中反复使用、长期形成的行为规则。这种规则虽无国家强制执行力,但交易双方自觉遵守,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 ,交易习惯可以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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